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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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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重要政策更新(2017年1月)

“十三五”出台进口新政,持续鼓励节能创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于2016年12月5日发布《关于扶持新型显示器件产业发展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62号),于12月27日发布《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于12月29日发布《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68号)及《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财关税〔2016〕69号),相关政策将于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


关于调整对外援助物资检验和验放管理的公告


商务部、海关总署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6年12月30日发布《关于调整对外援助物资检验和验放管理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公告2016年第89号),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外援助物资实行市场化的商检制度改革。对于法定检验物资的检验,仍沿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应工作流程;对于不属于法定检验范围的物资的检验,由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自主委托社会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公告还对免于检验的条件、检验机构的选定以及海关验放等进行了规定。


关于2017年进口原产于新西兰的部分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公告


海关总署于2017年1月4日、1月10日和1月11日分别发布《关于2017年进口原产于新西兰的乳酪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号)、《关于2017年进口原产于新西兰的部分未浓缩乳及奶油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号)、《关于2017年进口原产于新西兰的黄油和其他脂和油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号)和《关于2017年进口原产于新西兰的固状和浓缩非固状乳及奶油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号)。由于《中新自贸协定》下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管理的乳酪(税则号列:04061000、04063000、04069000)、部分未浓缩乳及奶油(税则号列:04012000、04014000、04015000)、黄油和其他脂和油(税则号列:04051000、04059000)以及固状和浓缩非固状乳及奶油(税则号列:04021000、04022100、04022900、04029100)的进口申报数量已超过2017年的特殊保障措施触发标准,因此将对以上农产品恢复按最惠国税率征收进口关税。


关于2016年度自澳大利亚进口两大类农产品数量和2017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


海关总署于2017年1月6日发布《关于2016年度自澳大利亚进口两大类农产品数量和2017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号)。对于《中澳自贸协定》项下我国自澳大利亚进口的、实施特殊保障管理措施的两大类(牛肉、奶粉)8个税号农产品,海关总署公布了其2016年度适用协定税率进口数量和2017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


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联合公告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7年1月9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联合公告》(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公告2017年第3号),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将“1703100000甘蔗糖蜜”、“1703900000其他糖蜜”、“2525300000云母废料”、“2804619011含硅量>99.9999999%的多晶硅废碎料”、“2804619091其他含硅量不少于99.99%的硅废碎料”、“4004000090未硫化橡胶废碎料、下脚料及其粉、粒”和“4115200090成品皮革、皮革制品或再生皮革的边角料”等7种固体废物,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调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以进一步规范固体废物进口管理,防治进口废物环境污染。


将铁路离岛旅客纳入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适用对象范围


财政部于2017年1月10日发布《关于将铁路离岛旅客纳入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适用对象范围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7年第7号),随后海关总署于次日发布《关于进一步修订海关总署2015年第7号公告有关内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号),决定将铁路离岛旅客纳入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适用对象范围。年满16周岁的铁路离岛旅客凭个人离岛车票及有效身份证件,可在三亚海棠湾免税店或者通过三亚海棠湾免税店和海口美兰机场免税店的网上销售窗口购买免税商品;离岛时凭本人火车票、购物凭证、身份证件等在海口火车站提货点提取所购免税商品并携带离岛。同一旅客在同一年度内乘飞机和乘火车免税购物合并计算,且不得超过离岛免税政策的额度限制规定。该规定将于2017年1月15日起执行。


中瑞签署海关AEO互认


2017年1月16日,中国和瑞士正式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和瑞士联邦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协定》,中瑞海关AEO互认合作项目正式启动实施。目前,中瑞海关双方正积极协商确定AEO互认便利措施正式实施的时间。


对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商务部于2017年1月19日发布《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3号),决定自2017年1月20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日本的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税则号列:3904.5000)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海关总署也于同日发布《关于实施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临时反倾销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7号),规定自2017年1月20日起,进口收货人在申报进口上述税则号列项下属于临时反倾销措施范围内的商品时,商品编号应填报为39045000.10。


增列禁止向朝鲜出口的两用物项和技术清单


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防科工局、国家原子能机构和海关总署于2017年1月25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增列禁止向朝鲜出口的两用物项和技术清单的公告》(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防科工局、国家原子能机构、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9号),决定自公告公布之日起禁止向朝鲜出口公告所公布的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相关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常规武器两用品。禁止清单涉及可用于核和/或导弹的物项,可用于化学/生物武器的物项,特种材料和相关设备,材料处理设备,电子,电信,传感器和“激光器”,导航和航空电子设备,海洋系统、设备和部件以及航空航天和推进等。



地方海关政策更新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扩大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范围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于2017年1月11日制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范围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决定将北京市具有出口退(免)税审批权的区(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机构均作为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单位,试点单位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试点企业。电子数据通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出口退税模块进行申报,除无法在申报表中体现内容的纸质凭证外,试点企业正式申报时只提供电子数据,无需提供纸质申报材料,相关纸质申报资料由企业自行装订成册留存备查。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海关明确出口“提前申报、运抵验放”通关作业模式


上海海关于2017年1月23日发布《关于明确出口“提前申报、运抵验放”通关作业模式有关事项的公告》(上海海关公告2017年第1号),明确了出口货物申报人向上海海关提前申报应当符合的规定,包括:申报人应当在集装箱货物装箱完毕、非集装箱货物备齐后,再向海关申报;申报人应当在海关接受申报之日起3日内将货物运至海关监管区域(场所);申报人应在签收查验通知单后3日内办理查验相关手续等。该公告自2017年2月2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