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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取消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后怎么办?

7月15日,海关总署和商务部联合出台了《海关总署 商务部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 商务部公告2017年33号,以下简称《公告》,点击公告名称可查看原文),经国务院同意,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以下简称“保证金台帐”)制度。


 


保证金台账制度发展历程


Step1

1995

国务院设立了保证金台帐制度,即经营加工贸易单位凭海关核准手续,按合同备案料件全额向指定银行申请开设保证金台帐,待加工成品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出口后,经海关核销,由银行核销保证金台帐。


多年来,该制度对打击走私、保证国家税收、规范加工贸易管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Step2

1999

国务院进一步完善保证金台帐制度,将保证金台帐分为“空转”和“实转”两类,其中,“空转”无须缴纳台帐保证金或提供银行保函;“实转”须缴纳台帐保证金或提供银行保函。按照现行规定,目前实施“实转”管理的情形只有两种:


一是东部地区一般信用企业保税进口加工贸易限制类(以下简称“限制类”)商品目录中的81种商品(仅占限制类商品的18%),须缴纳相当于税款50%的台帐保证金;


二是失信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须缴纳相当于税款100%的台帐保证金。

Step3

2010

海关对保证金台帐实施了电子化联网管理,简化了办理手续,提高了效率。目前,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光大银行等3家银行可以办理保证金台帐业务。


 


取消保证金台账制度的原因


有利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为企业减负增效

按现行规定,企业首次办理加工贸易业务时,须事先到银行开设保证金台帐账户,以后办理加工贸易手册时,再到银行设立(变更)保证金台帐,银行每次收取100元手续费(银行对部分优质企业会减免手续费)。保证金台帐制度取消后,对保证金台帐“空转”管理的企业,无须到银行办理任何台帐保证金手续。按照2015年保证金台帐开设笔数测算,“空转”保证金台帐占总数的95.7%。预计每年可为全国加工贸易企业节省1400万元银行保证金手续费。


有利于监管执法统一,规范海关事务担保管理

目前,海关向加工贸易企业收取担保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保证金台帐制度,二是海关事务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经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订)等海关规章中明确对加工贸易手册设立、外发加工、余料结转等环节中的高风险情事,企业须提供的担保,具体收取、退还、转税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国务院令第581号)办理。保证金台帐和海关事务担保事项在账户设置、保证金征收、退还、转税等属于不同的管理体系。将保证金台帐“实转”调整为海关事务担保事项,有利于统一规范海关事务担保事项。


加工贸易保税监管制度逐步完善,为取消保证金台帐制度创造条件

多年来,针对加工贸易保税业务总量大、链条长、环节多、风险高等特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为上位法,海关通过制定和完善部门规章,形成了较为严密的加工贸易监管法律法规规章体系,同时,不断优化信息化系统,已实现对加工贸易手册设立、进出口通关、单耗、深加工结转、外发加工、联网监管、边角料处置、内销征税、核销、核查等加工贸易各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管。加上,由于多数加工贸易业务按规定实施“空转”,保证金台帐制度监管作用日益弱化。


 


改革分步实施 企业按部就班


为切实为企业减负增效,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同时保证政策平稳过渡,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制发了《公告》,根据“空转”和“实转”实施方式不同,分步实施这一改革举措:



取消保证金台帐“空转”


实施保证金台帐“空转”管理的情形,企业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时无须开设保证金台帐,无须提供涉及限制类商品和失信企业加工贸易的担保。

 

同时,考虑到业务操作衔接,对在《公告》实施前已设立的保证金台帐“空转”加工贸易手册仍按照保证金台帐制度执行完毕。



对保证金台帐“实转”设置过渡期


过渡期内:实施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的情形,企业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号在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光大银行等3家银行办理保证金台帐“实转”手续。

 

过渡期后:正式将保证金台帐“实转”调整为海关事务担保事项,由企业直接向海关提供担保,待加工成品在规定期限内出口且经海关核销后,根据出口情况将担保退还企业。



取消保证金台帐制度,不改变限制类商品和失信企业加工贸易提供担保的情形


为优化加工贸易产品结构,引导加工贸易向高技术、高附加值方向发展,国家对加工贸易实行分类管理。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3号明确了(以下简称63号公告)保证金台帐“空转”和“实转”管理的情形。

 

为防控监管风险,强化加工贸易分类管理,保证金台帐“空转”和“实转”管理情形仍按照63号公告执行,即对失信企业和东部地区从事限制类81类商品加工贸易的一般信用企业征收担保。

 

过渡期:从2017年8月1日起至2018年2月1日结束


在过渡期间,海关总署将加快金关二期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系统中保税担保模块开发进程,完善不同部门间的联系配合,确保过渡期后制度调整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