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新闻:

1

外贸聚焦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易汇视野 > 外贸聚焦

趣谈海关史 | 跨境电商商品属性那些事儿

们上回讲到海关在2016年新增了一个监管代码“1239”,这还得从跨境电商的商品属性说起。


根据《海关法》,海关监管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撇开运输工具不讲,货物和物品是两个相对应的概念,那跨境电商商品又该归入哪类呢?


 


税赋

很显然,对于过去的进口商而言,跨境电商做的就是和他们一样的生意,只是减少了一些流通环节。例如,保税跨境物流是直接从进口商到消费者手中,而以前还需经过零售商的步骤。因此跨境电商商品自然也是货物


 


2016年4月,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暂免关税,进口环节税打七折”。


不过,令不少“海淘”没想到的是,在对跨境电商进行规范的同时,国家也对行邮税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通关单

正如“海淘”没想到在规范跨境电商的同时,国家会对个人物品的行邮税进行调整;跨境电商商家也没想到的则是,货物属性对通关带来了影响。


2016年4月8日,财政部、发改委、工信部等十一个部门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其后,又再次公布第二批清单。


正是这些清单,提出了诸多限制。例如,在关于化妆品备注中写明“首次进口的化妆品除外”——也就是说,今后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化妆品,应当是按照相关规定取得许可批件(包括备案凭证)的产品。


此后,质检总局就“通关单”作出了说明:


 


一句话解释就是,既然是货物,就得按货物办理通关单。


不过,一般贸易进口货物走得通的流程,不代表套在跨境电商上也能用。我们知道,人们之所以要“海淘”,一个重要原因是国内没得卖,尤其是一些新的化妆用品等。这时,如果还要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无异于直接将门堵住。


于是,在跨境电商商家的呼吁下,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1日起,我国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有关监管要求给予1年的过渡期,即继续按照试点模式进行监管,对天津、上海、杭州、宁波、郑州、广州、深圳、重庆、福州、平潭等10个试点城市经营的网购保税商品“一线”进区时暂不核验通关单,暂不执行化妆品、婴幼儿配方奶粉、医疗器械、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的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对所有地区的直购模式也暂不执行上述商品的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


这也成为了海关之后增列“1239”代码的直接原因。为了区分试点城市与非试点城市的不同,1210代码作为试点城市的保税电商代码,不收取通关单;1239代码作为非试点城市的保税电商代码,收取通关单。


质量

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李元平接受《消费主张》专访时谈到了消费品质量安全,其中有这样一段话:“跨境电商这种贸易方式,我们从一开始就没有把它作为商品来管理,而是把它作为个人自用物品对待。那么,对个人自用物品,质检部门主要是实施检疫,重点是防范疫情、疫病传入风险;对于产品质量,主要是由消费者自负责任。


P.S.:虽然跨境电商产品仍不作为进口商品对待,但是质检部门除实施检疫以外,每年还对电商产品进行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并及时发布风险预警信息。


 


2017年底

2016年11月,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发表谈话,为稳妥推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模式过渡,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进一步延长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有关监管要求过渡期至2017年底


这也就意味着在2018年1月1日前,或许有新的政策出现。


“2000元限值与直购

刚才说到的似乎都是保税跨境电商的问题,直购看起来不需要通关单,似乎影响也不大,但这是真的吗?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也就是说,超过2000元,就意味着你必须按照一般贸易进行申报。因此,对于那些3C产品而言,基本上超过2000元的,由于受O证限制,都不会用跨境电商的方式进行报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