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新闻:

1

外贸聚焦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易汇视野 > 外贸聚焦

海关重要政策更新(6月)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

据《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令2017年第4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7月28日起施行。2015年3月1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同时废止。


关于公布2017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Ⅰ)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海关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1号》——奥的斯高速电梯(上海)有限公司提交的“电梯导轨”、“电梯导轨支架”和“电梯底坑底座”等3项商品的归类行政裁定申请受理结果,上述3项商品的税则号列均为8431.3100。


2017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香港CEPA)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澳门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与2017年6月12日发布了《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2号》,规定了《2017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7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使用简化的货物名称,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此外,对《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82号》附件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2年版)》和附件2《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2年版)》所列部分税号的原产地标准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原产地标准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实施中国-新西兰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

2017年3月,中国与新西兰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新西兰海关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新西兰海关安全出口计划互认的安排》,决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互认安排。海关总署与2017年6月14日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3号》,明确中新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简称“AEO企业”),为进口自对方AEO企业的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减少单证审核和查验;对需要查验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解决AEO企业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在中断的国际贸易恢复时提供快速通关。


关于发布海关行业标准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署令第140号),海关总署批准《表面活性剂中壬基酚聚氧乙烯醚的鉴定方法》、《合成氢氧化镁和天然水镁石的鉴别方法》等6项海关行业标准,标准编号名称见《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4号》附件,该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


推进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适应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要求,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海关总署决定推进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并于6月28日公布了《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5号》,启用全国海关风险防控中心和税收征管中心,税收征管方式改革扩大到全国口岸所有运输方式进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全部章节商品;各区域通关一体化审单中心不再办理相关业务;其他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2号》执行。本公告内容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进一步简化经港澳中转货物原产地管理要求

进一步简化各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经香港或澳门中转货物的原产地管理,海关总署定于6月28日,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6号》:自2017年7月10日起,对于依照海关总署2016年52号公告规定,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应当提交中转确认书的情形,如果海关已收到有关中转确认书电子信息,且与进口人申报内容一致,海关不再要求进口人提交中转确认书正本。 如果海关未收到相关中转确认书电子信息或认为有必要时,进口人仍应当提交中转确认书正本。


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事宜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支持“一带一路”建设,中国人民银行和联合海关总署发布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事宜相关公告,扩大实施“非一批一证”《准许证》管理的有关事宜。实行“非一批一证”《准许证》管理的海关,除已有的北京、上海、广州、南京、青岛、深圳6个海关外,新增天津、成都、武汉、西安4个海关。对于其他海关,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非一批一证”《准许证》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仍按《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9号》执行。该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地方海关政策更新


广州海关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广州海关公告

根据广州海关业务发展需要,为进一步保障海关执法统一,广州海关于6月12日发布《广州海关公告2017年3 号》决定对7件广州海关公告予以废止(关于对保税仓库及其所存货物监管的公告、关于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公告、关于价格预审核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办理企业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全面推进进口分类通关改革的公告、关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事项的公告和关于规范“客带货”监管的公告),对6个广州海关公告予以宣布失效(关于联网监管电子帐册系统采用电子授权管理模式的公告、关于统一和规范存储供进出境运输工具所用燃料、物料的仓库管理的公告、关于全面推广应用保税货物内销征税管理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规范加工贸易出口应税货物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扩大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管理系统试点范围的公告和关于扩大空运进口舱单系统试点范围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