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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特许权使用费应纳入完税价格缴纳关税?

我国企业与境外企业进行货物进出口贸易时,往往同时涉及向该境外企业支付与进口货物相关或不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如进口方向出口方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符合一定条件时,我国海关可能会将该特许权使用费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后作为关税收缴的基础。对于哪些特许权使用费将计入完税价格、海关的审查标准是什么、进出口方应如何自行判断等问题,以下将结合“海关总署明确特许权使用费定义及征税适用范围”详细解读分析特许权使用费计征关税的标准,希望能对大家在处理类似问题时有所启发。


定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完税价格办法》中,特许权使用费指的是进出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销售权的许可或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根据该定义,可以总结出特许权使用费的3个特征:一是由智力、才艺等产生的成果带来了财产权利;二是由他人付出费用后加以利用,而非由权利所有人本人使用;三是权利所有人根据他人对权利实际利用的程度收取使用费。

根据该办法,符合一定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计入完税价格,在货物进口时向海关申报。


适用范围

海关规定,当进口货物的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以及其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时,不纳入海关征税范围。除此之外,特许权使用费均须计入完税价格。

下列4种情况下,特许权使用费被认定为与该货物有关:

一、用于支付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使用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含有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

用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产;

为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

二、用于支付商标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附有商标;

进口后附上商标即可直接销售;

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经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即可销售。

三、用于支付著作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含有软件、文字、乐曲、图片、图像或者其他类似内容的进口货物,包括磁带、磁盘、光盘或者其他类似介质形式;

含有其他享有著作权内容的进口货物。

四、用于支付分销权、销售权或者其他类似权利,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进口后可以直接销售;

经过轻度加工即可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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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性判断标准

对于关联性判断标准,可以简单地理解为进口产品是否附属于特许权或特许权是否附属于进口产品。海关主要秉持如下三个审查原则:

第一,进口货物是否已经含有或附有(或进口后即将附加)相关知识产权或其载体。如果进口货物含有特许权使用合同约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用上述方法生产的)、图片图像等著作权产品、软件、光盘等或附有(进口后即将附上)商标的,则视为进口货物与特许权使用费有关联。这是判断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之间关联最为直观的标准。如甲公司向位于中国的乙公司出口某产品,同时双方又另行签署了甲方授权乙在中国使用该产品所含专利技术的特许权使用协议,此种情况下,特许权使用费应纳入该产品进口的完税价格。

第二,进口货物是否可直接销售或轻度加工后即可销售。如针对商标权支付的许可费,进口后附上商标即可直接销售或经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即可销售。此处“轻度”加工是指稀释、混合、分类、简单装配、再包装或者其他类似加工。

第三,进口货物是否是为实施特许权技术而专门设计制造的。即,以实施出口方授予的特许技术为目的,根据技术实施需要而专门订做的附属产品。如为了实施切割技术,进口毛配金属制品,或为了实施某项化学合成技术而进口化学品原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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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限制判断标准

销售限制标准,又称为销售条件标准,即判断特许权授予与货物进口的两个行为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实质上为另一种关联性的判断标准。

第一,进口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是否为购买进口货物的前提条件。即,如果进口货物则必须先签署特许权许可协议,货物买卖协议与特许权协议必须同时进行;

第二,进口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影响合同条件的达成。尤其是在进口货物价格方面,是否因特许权协议的签署降低了货物的进口价格。如果进口方进口一项产品,未签署特许权使用协议就无法合法地在中国销售,表明该项进口产品含有相关特许权或与特许权存在关联。



企业在类似贸易活动中应注意的事项

由于在现实企业类似贸易活动中存在货物进口和技术许可的情况,如处理不善,很可能遭到海关稽查。届时,企业需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向海关解释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即使如此,也有可能因证据不全或提交不及时而导致海关做出企业补缴关税税款的决定。


为了避免上述情况,对于同时签署有特许权协议的进出口企业,可考虑采取如下行动为避免可能产生的问题:


1 不同法律关系的协议分开签署

首先,进出口货物贸易合同与无关联的特许权协议分开签署。很多企业为了方便,将进出口企业之间相关的商业活动均约定在同一个合同中。这样的合同签署方式可能引起货物进口和特许权授予存在关联关系的误解。除了两种法律关系的协议应当分开签署外,两份合同中也不要相互提及另一份合同的内容,如《评论25.1》所述,特许权合同中提及货物销售或进口贸易合同中提及特许权授予均可能被认为构成销售限制。

其次,不同内容的特许权协议亦当分开签署。如货物进出口双方既存在针对进口货物的特许权授予业存在其他的不相关的特许权授予,两种不同的特许权不应约定在同一份合同中。这样的约定方式容易让海关认为多项特许权使用费均与进口货物有关联,导致将与本不应计入完税价格的特许权使用费业一并计入了完税价格,导致企业缴纳的税款增加。


2 特许事项应在合同中尽量详细的表述

很多企业在签署特许权协议时将重点放在双方义务、付款等主要条款上,仅将特许事项条款简单的一句带过或写的非常模糊。这样不利于海关判断特许权与进口货物的关系,如果企业不能证明特许权与进口货物无关,恐将承担无法提交充足证据的不利后果。因此,特许权协议中,对于特许事项务必要清楚的约定。虽然还需要其他相关证据进行辅证,但将有利于企业在海关审查中取得积极有利的地位。